约壹 3章 10节上 注1
  指在实行罪或不实行罪上,即活在罪中或不活在罪中。这不是行为的问题,乃在于我们是谁的儿女,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儿女。所以这是生命与性情的问题。人是亚当堕落的子孙,生来就是那恶者魔鬼的儿女,(约八44,)有他的生命,有分于他的性情,自然、习惯的活在罪中。实行罪乃是他们的生活。但那些蒙救赎,脱离他们堕落的情形,并在灵里得重生的信徒,乃是神的儿女,有神的生命,有分于神的性情,且不活在罪中。实行义乃是他们的生活。一个人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儿女,可由他实行义或实行罪显明出来。重生的信徒可能犯罪,未得救的人也可能行义;这二者都是他们外面的行为,不是他们外面的生活,因此并不显明他们里面生命和性情的所是。
约壹 3章 10节下 注2
  义是神行动的性质,爱是神素质的性质。神的所是就是爱,神的所作乃是义。爱是里面的,义是外面的。因此,爱比义更有力的显明我们是神的儿女。所以从本节至24节,使徒在神儿女生活的显明上,从义说到爱,作住在主里面之生活进一步的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