约壹 2章 1节 注1
  原文意幼小的孩子,通常用于长辈对晚辈的称呼。“这称呼含有父母之爱,适用于所有的基督徒,不拘其长大的程度如何。用在1228三718四4五21约十三33加四19。”(Darby,达秘。)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,都看作他在主里亲爱的孩子。在13~27节,他把他们分为三班人:小孩子、青年人和父老们。因此,1~12节和28~29节是写给一般的受信者;13~27节是照着那三班人在神圣生命里长大的程度,分别写给他们。
约壹 2章 1节 注2
  指一5~10所说,神的儿女,就是有神圣生命,并有分于这生命交通(一1~4)的重生信徒,犯罪的事。
约壹 2章 1节 注3
  这话和下句“若有人犯罪,”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。他们虽然有神圣的生命,但他们若不凭着神圣的生命而活,并住在这生命的交通里,仍可能犯罪。
约壹 2章 1节 注4
  原文为假设语气过去式动词,指一次的行为,不是习惯的行为。
约壹 2章 1节 注5
  见一2注3。作我们辩护者的主耶稣,乃是活在与父的交通里。
约壹 2章 1节 注6
  这神圣的名称在这里指明,我们的辩护者主耶稣为我们所处理的案件,乃是家庭中的事,是儿女与父亲之间的事。借着重生,我们已生为神的儿女。重生以后,我们若犯罪,就是儿女得罪父亲的事。我们的辩护者,就是我们平息的祭物,处理我们犯罪的事,以恢复我们与父中断的交通,使我们住在神圣交通的享受里。
约壹 2章 1节 注7
  原文指被召到另一个人身边以帮助他的一位,因此是帮助者;也指提供法律之援助的人,或为别人代求的人,因此是辩护者、律师或代求者。这辞表明抚慰与安慰,因此是抚慰者、安慰者。本辞在约翰福音译为保惠师,(约十四1626十五26十六7,)用以指实际的灵在我们里面作安慰者,照料我们的案件或事务。(见约十四16注1。)在这里指主耶稣与父同在,作我们的辩护者,在我们犯罪时,基于祂所成就的平息,照料我们的案件,为我们代求(罗八34)并辩护。
约壹 2章 1节 注8
  我们的主耶稣是全人类中惟一的义者。祂在十字架上的义行,(罗五18,)为我们和所有的罪人满足了公义之神公义的要求。惟有祂够资格作我们的辩护者,在我们犯罪的光景中照顾我们,并且把我们恢复到义的光景中,以平息我们与我们公义的父之间的关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