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章 9节 注1
  献祭的条例乃是关于供物(即关于对基督作供物的享受)的条例和规条。供物的实际既是基督,献祭的条例就符合基督生命的律,就是生命之灵的律。(罗八2。)这些条例指明,甚至在享受基督的事上,我们也不该没有规律,乃该受生命的律所规律。(参林前九26~27十一1727~29加六15~16腓三13~16。)
6章 9节 注2
  整夜…直到早晨,表征燔祭该留在焚烧的地方,经过这世代的黑夜,直到早晨,就是直到主耶稣再来。(彼后一19玛四2。)
6章 9节 注3
  燔祭在焚烧处,表征一切献作燔祭的,都必须放在献祭之处被焚烧。那些将他们自己作为燔祭献给神的人,必须在焚烧处,也必须愿意成为一堆灰。
6章 9节 注4
  坛上的火要一直烧着,(9下12上13,)表征神是宇宙中圣别的火,(来十二29,)随时豫备好接纳(焚烧)所献给祂的食物,也表征神悦纳所献给祂之物的愿望,从不止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