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章 25节 注1
 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,在耶和华面前宰赎罪祭牲,表征:(一)作我们赎罪祭的基督,乃是在神面前被杀;(二)基督作我们的赎罪祭,乃是基于祂作燔祭。基督必须是燔祭,使神满足,才够资格作我们的赎罪祭;我们必须先享受基督作我们的燔祭,就是绝对为着神的一位,我们才能知道自己是何等有罪,意即我们是多么为着自己,而不为着神。
6章 25节 注2
  赎罪祭是至圣的,表征作我们赎罪祭的基督是至圣的,因祂内在且全然的对付了我们性情中的罪。